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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66日审议通过)

2019916日修订)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有关奖学金评定办法或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一条        学校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和同济大学特色单项奖学金等组成。同济大学特色单项奖学金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活动奖、新生奖学金等11个奖项。本细则所指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活动奖学金,其他奖学金的评定参照学校、学院其他评奖细则或办法。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正式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参评学年考核中无不及格课程;

(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及宿舍环境卫生;

(五)原则上,参评学年中每学期选修课程不少于18学分(以学院培养计划要求选修学分为准)。

第四条   在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一)参评学年中各门课程平均绩点未达到3.5者,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以及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3.0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

(二)参评学年中“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未达到良者;

(三)评奖时在违纪处分期内;

(四)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第四章  学习成绩核算

第五条    成绩计算方法

平均成绩(绩点)=∑(所选课程考试成绩(绩点)*该课程学分)/ 所选课程总学分。

第六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参评学年所取得的成绩,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记载的全部课程成绩均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并按参评学年内实际取得的考核成绩计算,具体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    每年9月底以前本科生院向各学院提供每位本科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学院评奖的基础内容。成绩核算有效时间,根据学校当年奖学金评审进度确定。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各项奖学金以及评优工作的学院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主任,学院相关领导、各系副系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初评工作组(以下简称初评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各项奖学金以及评优工作的学院初步评审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组员。

第十条    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评奖评优工作民主评议组,负责本班级或本年级专业的评奖评优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组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初评工作组对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就相关工作提出初步评审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第六章  评审原则与流程

第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奖学金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凡是候选学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对该生评选过程的表决。

(三)对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奖学金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者,若落选可参评其他奖学金,但若未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者,不得参评这两类奖学金。各类奖学金兼得与否须遵守学校、学院条例有关规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院采取就高的原则。

(五)学生对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评审流程

(一)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奖学金名额,根据有关要求及具体情况,由学院初评工作组确定名额分配并下发各班级或年级专业;

(二)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学院有关奖学金申请表;

(三)班主任组织初审,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四)评奖评优工作民主评议组组织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学院;

(五)学院初评工作组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学院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终审。

(七)学校评审并公示。

 

第七章  各类奖学金评奖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

           8000元。

           3、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不可兼得,二者与

           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

(二)附加评奖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表现突出,评奖学年学习综合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对于学习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具体规定参照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或通知)。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级及比例

   1、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

           奖,具体各等级获奖比例如下(以下比例不含校外冠名奖学金):

           一等奖5000/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3000/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2000/人,按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5%评定。

           2、校外冠名奖学金获奖比例根据评奖当年学校的相关文件而定,学

           生申请同济大学校外冠名奖学金,需要满足所申请奖学金的具体要         求。

           3、同一评奖学年内,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

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

(二)附加评奖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在评定同济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评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2、参加评奖学年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

           理规定》者;

           3、其他经学院讨论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

          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不可兼得。

(二)附加评奖条件

          1、在校期间成绩优异,评奖学年的平均绩点不低于3.0

          2、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级及比例

          1、同济大学社会活动奖每学年评定一次,1000/人,按不超过学

          生人数的5%评定。

2、同一评奖学年内,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可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本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等兼得。

(二)附加评奖条件

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及学术研究等情况,学生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学院认定。原则上参评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3.0,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八章  奖金发放

第十八条   奖学金经学校及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奖学金评定规定作出调整,本细则须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